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48_1.19.3. 十誡序言

1.19.3. 十誡序言

§ 3. 十誡序言

「我是耶和華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、從為奴之家領出來。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」這些話語教導了作為一切宗教基礎的神論(Theism)與獨一神論(Monotheism)。第一句是十誡的序言或引言。它提出了義務的根據,以及強制執行順服的特殊動機。正是因為隨後的誡命是神的話語,它們才約束了所有領受這些誡命之人的良心。正是因為它們是立約之神及其子民救贖主的話語,我們才特別有義務去順服。

歷史似乎證明,關於「無限者是否為一位位格(person)」的問題,單憑人類的理性無法得到令人滿意的解答。歷史事實是,絕大多數試圖從哲學原則出發解決該問題的人,都給出了否定的答案。因此,我們無法過分高估這些話語中使用代詞「我」所蘊含的真理之重要性。這裡所呈現的是一位位格。關於這位位格,首先宣告祂是耶和華;其次,祂是他子民的立約之神。

首先,神稱自己為耶和華,啟示了祂就是祂子民所認識的那位,且祂的本性具備該名稱所包含的一切意義。耶和華這一名稱的詞源與含義,似乎由神親自於《出埃及記》3:13-14 中給出,經上記著說:「摩西對神說:『我到以色列人那裡,對他們說:你們祖宗的神打發我到你們這裡來。他們若問我說:他叫什麼名字?我要對他們說什麼呢?』神對摩西說:『我是自有永有的。』又說:『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:那自有的打發我到你們這裡來。』」

因此,耶和華就是「我是」(I am);是一位永恆存在且永不改變的位格。自存性、永恆性與不變性都包含在該詞的含義中。既是如此,耶和華之名便被呈現為神子民信心的根據;正如《申命記》32:40 與《以賽亞書》40:28 所言:「『你們豈不曾知道嗎?你們豈不曾聽見嗎?永在的神耶和華,創造地極的主,並不疲乏,也不困倦;他的智慧無法測度。』」然而,若這些自然屬性不與道德卓越性相結合,便無法成為信心的根據。那位作為耶和華而被宣告在存在上是無限、永恆且不變的,在祂的知識、智慧、聖潔、良善與真理上,同樣是無限、永恆且不變的。這就是十誡中所記載之命令的頒布者。

其次,這裡所啟示的,不僅是說話者的本性,還有祂與其子民所處的關係。「我是耶和華你的神。」「神」這個詞有其明確的含義,我們無權偏離。我們不可用任何隨意的哲學概念,來取代聖經與日常語言中該詞所要表達的意涵。神是那位因具備耶和華一詞所暗示的一切,而成為敬拜之正當對象的存在,即一切宗教情感及其適當表達的對象。因此,祂是至高之愛、崇拜、感恩、信心與順服的唯一正當對象。我們有義務信靠祂並順服祂。

耶和華不僅是神,祂還對祂的子民(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)說:「我是你的神。」這意味著,祂不僅是祂子民應當承認與敬拜的神,更是與他們立約的神;祂應許作他們的神,在他們同意作祂子民的條件下,盡神對其受造物與兒女所能盡的一切。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特殊聖約,以及在西奈山莊嚴重申的聖約,即是:只要他們遵守祂藉僕人摩西所傳達的律法,祂就將巴勒斯坦地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作為產業,並在該產業中賜福給他們。而祂與亞伯拉罕屬靈後裔所立的約,則是:只要他們承認、接受並信靠祂的獨生子——那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後裔(萬國都必因祂得福),祂就作他們今生與永恆的神。正如本段經文提到希伯來人從埃及為奴之地得救贖,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之信實的保證,也是希伯來人有義務承認耶和華為其神的特殊根據;同樣地,永恆之子為救贖世界而降臨,既是神對人類始祖墮落後所作應許之信實的保證,也是我們對立約之神與父效忠的特殊根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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